藝人郭桂彬3度酒駕被捕,台北地檢署偵處後,認為他已有2次酒駕前科還是再犯,顯然並未因受到刑罰知所警惕,檢察官上午再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他,並罕見地建議法官判他併科罰金刑10萬元。
檢察官說,郭桂彬到案辯稱,雖有喝酒後開車,但不影響駕駛技術,還強辯「我認為我沒有喝醉啊!」等,檢方另對他求處5到7月的有期徒刑,讓法官有機會判決他入獄。
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,罰則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,一般對於酒駕卻不改其性的駕駛,檢方會建議法官判刑6月以上以代替易科罰金,予以懲罰,郭桂彬被求處判併科罰金刑的例子,實務上不多見。
起訴書指出,郭桂彬於今年5月18日晚間在台北市士林區飲酒,當日深夜11時許,駕車回到中山區北安路,他開車的動向異常,被警方攔檢,測出酒測值為每公升0.71毫克,警方逕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。
檢方調查指出,郭桂彬因涉及藝人澎恰恰「自慰光碟」案被判刑定,去年9月11日才執行有期徒刑完畢,他另於91年3月及96年3月兩度酒駕被捕,第一次被判罰2萬1000銀元 (新台幣6萬3000元),第二次被判罰有期徒刑1月15日,卻又三犯,決定重懲。
※提醒您,喝酒勿開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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